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与任兰芹、麦麦提艾力·艾


2023年12月15日发(作者:汊沽港二手房)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与任兰芹、麦麦提艾力·艾麦提等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征收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2

【案件字号】(2021)新01行终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峰朱虹高靖琳

【审理法官】张峰朱虹高靖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任兰芹;麦麦提艾力·艾麦提;宋述广;徐占才;徐占明

【当事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任兰芹麦麦提艾力·艾麦提宋述广徐占才徐占明

【当事人-个人】任兰芹宋述广徐占才徐占明

【当事人-公司】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麦麦提艾力·艾麦提

【代理律师/律所】康伟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周新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康伟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周新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康伟周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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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被告】任兰芹;麦麦提艾力·艾麦提;宋述广;徐占才;徐占明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共同诉讼质证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听证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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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任兰芹),国有土地临时使用证(王玉兰),遗嘱,房屋买卖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国有土地临时使用证(宋述广),收条,国有土地使用证(徐永录),常住户口登记表,国有土地使用证(徐占明),私人用地土地使用证附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19-05房屋征收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卫星图照片,关于交办李建云信访问题回复函,关于对李建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关于李建云拆迁安置问题处理意见书,天山区老城区改造提升燕儿窝片区征收补偿方案,(2020)新01行初11号行政裁定书及一、二审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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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结合本案,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天山区征收办公室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上诉人天山区征收办书面公开相关信息。上诉人天山区征收办应当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被上诉人的申请进行甄别与区分,对于被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是否由上诉人天山区征收办制作和保存以及能否予以公开的情况分别向被上诉人履行告知、说明理由的义务。本案中,被诉《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所公开的内容并非被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全部内容,上诉人天山区征收办对其未予公开的内容亦未进行告知和说明理由。故被诉《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符合上述法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适当形式,依法应予以纠正。关于上诉人天山区征收办述称天山区政府在另案审理中已将被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其他相关内容材料作为证据举证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天山区政府的举证行为不能视为天山区征收办已依法向被上诉人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故上诉人天山区征收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天山区征收办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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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01 22:52:59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与任兰芹、麦麦提艾力·艾麦提等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新01行终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新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大湾北路西5巷18号。

法定代表人雷新军,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伟,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兰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麦麦提艾力·艾麦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述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占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占明。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被上诉人任兰芹、麦麦提艾力·艾麦提、宋述广、徐占才、徐占明诉上诉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下称天山区征收办)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上诉人天山区征收办因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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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0105行初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山区征收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伟、马赞,被上诉人任兰芹、麦麦提艾力·艾麦提及被上诉人任兰芹、麦麦提艾力·艾麦提、宋述广、徐占才、徐占明的共同诉讼代理人周新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审理查明,2020年3月9日,任兰芹、麦麦提艾力·艾麦提、宋述广、徐占才、徐占明向天山区征收办公室提交《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1、征收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燕尔窝街道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拟用于具体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2、房屋征收决定及其公告;3、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公告;4、针对本次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件;5、针对本次征收的政府常务会议决议;6、该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材料;7、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该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拆除改造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8、该项目的房屋征拆补偿及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以及体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9、体现该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过程和结果的材料;10针对本次拆迁的房屋区位、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调查结果及相关公示;11、针对本次拆迁有关部门拟与被拆迁人签署的和已经签署的补偿安置协议;12、体现在拟订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过程中已经征求被征地群众意见以及组织过群众听证的材料;13、根据公众意见对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过修改和公布的材料。该申请表上载明要求书面答复。天山区征收办收到该申请后,于2020年3月28日作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根据《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三,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和范围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公布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的相关规定,您要求获取的信息,经审查,本机关提供以下资料:1、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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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山区老城区改造提升燕儿窝片区征收补偿方案;3、被征收房屋入户调查表;4、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结果一览表》。任兰芹、麦麦提艾力·艾麦提、宋述广、徐占才、徐占明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天山区征收办公室具有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相应答复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任兰芹、麦麦提艾力·艾麦提、宋述广、徐占才、徐占明对天山区征收办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案中,任兰芹、麦麦提艾力·艾麦提、宋述广、徐占才、徐占明向天山区征收办公室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书面公开相关信息,天山区征收办针对任兰芹、麦麦提艾力·艾麦提、宋述广、徐占才、徐占明的申请,应当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任兰芹、麦麦提艾力·艾麦提、宋述广、徐占才、徐占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是否由天山区征收办制作和保存,以及能否予以公开的情况,向任兰芹、麦麦提艾力·艾麦提、宋述广、徐占才、徐占明履行告知、说明理由的义务。天山区征收办公室作出的《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的形式,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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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规定,一审判决:一、撤销乌鲁木齐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于2020年3月28日作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行政行为;二、责令乌鲁木齐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在判决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任兰芹、麦麦提艾力·艾麦提、宋述广、徐占才、徐占明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天山区征收办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新01行初9号、10号、12号、13号、14号行政案件庭审中,我机关主管部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政府(下称天山区政府)已将被上诉人要求公开的信息材料作为证据提交,被上诉人针对该材料已经发表了质证意见,故被上诉人在另案中已经获知信息全部内容;2.我机关系依据《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三条之规定所明确的信息公开内容和范围向被上诉人进行的信息公开,因此我机关作出的涉案《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公布内容合法,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任兰芹、麦麦提艾力·艾麦提、宋述广、徐占才、徐占明的起诉。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任兰芹、麦麦提艾力·艾麦提、宋述广、徐占才、徐占明共同答辩称:我方申请公开的信息与我方有直接利害关系,天山区征收办收到我方的申请后具有及时、全面、公开相关信息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天山区征收办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向我方公布全部信息,其行为违法。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任兰芹),国有土地临时使用证(王玉兰),遗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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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买卖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国有土地临时使用证(宋述广),收条,国有土地使用证(徐永录),常住户口登记表,国有土地使用证(徐占明),私人用地土地使用证附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19-05房屋征收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卫星图照片,关于交办李建云信访问题回复函,关于对李建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关于李建云拆迁安置问题处理意见书,天山区老城区改造提升燕儿窝片区征收补偿方案,(2020)新01行初11号行政裁定书及一、二审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结合本案,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天山区征收办公室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上诉人天山区征收办书面公开相关信息。上诉人天山区征收办应当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被上诉人的申请进行甄别与区分,对于被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是否由上诉人天山区征收办制作和保存以及能否予以公开的情况分别向被上诉人履行告知、说明理由的义务。本案中,被诉《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所公开的内容并非被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全部内容,上诉人天山区征收办对其未予公开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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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亦未进行告知和说明理由。故被诉《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符合上述法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适当形式,依法应予以纠正。关于上诉人天山区征收办述称天山区政府在另案审理中已将被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其他相关内容材料作为证据举证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天山区政府的举证行为不能视为天山区征收办已依法向被上诉人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故上诉人天山区征收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天山区征收办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张 峰

审 判 员 朱 虹

审 判 员 高靖琳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李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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