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2024年3月19日发(作者:诺宝瓷砖是几线品牌)

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建保〔2012〕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住房保

障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农垦部门、林业厅(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农业局、林业局、侨务办公室、

总工会,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

发〔2012〕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

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

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

部署,扎实推进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

下: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工业化、城

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棚

户区(危旧房)改造作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加快推

进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

改造,逐步开展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

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着力推进资源型城市及独立工矿区

棚户区改造。到“十二五”期末,全国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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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完成改造,住房使用功能得到改善,基础设施得到完善,居

住质量得到提高。

二、全面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城市棚户区(危旧

房),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

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

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十二五”期间,各地要按照《国家基

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要求,加快推进非成片棚户区

(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城市棚户

区(危旧房)改造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

定。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因地制宜,采取拆除新建、改建

(扩建、翻建)、综合整治等多种方式。注重旧住宅区有机更新、

旧住宅性能充分利用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居民安置采取实物安

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安置住房采取原地重建和异地建设相结

合,能就近安置的,尽可能就近安置。在改造中可配套建设一定

数量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统筹用于符合条

件的保障家庭。各地要按照《关于开展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指导

意见》(建住房〔2007〕109号)规定,加快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

治,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和房屋维修改造,完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

施,提高建筑节能水平。要加大投入力度,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

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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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要按照城镇规划稳步实施改造。

要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整用地结构,完善城镇功能,增强综合

承载能力。对城市建成区内,已无农村户口和集体用地、撤消了

乡村行政建制、实施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城镇管理的区域,要优先

安排改造。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已被全部或部分征用,原

农村居民已全部或部分转变为城镇户口,已被建成区包围或半包

围的自然村,要稳步实施改造。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其他自然村,

要结合当地城镇化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实际情况,区分轻

重缓急,有序实施改造。

“十二五”期间,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内的居民安

置住房筹建(新建、购买、货币补偿等)工程和原居民住房改建(扩

建、翻建)工程,统一纳入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计划,

其他工程不纳入规划计划。

三、加快推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位于城

市规划区内的,要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位于城市规划

区外的,要统一纳入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铁路、钢铁、有

色、黄金等行业棚户区,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各地棚户区改造规

划计划组织实施。已纳入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范围的煤

矿棚户区,2013年年底前要基本建成,其他煤矿棚户区统一纳

入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

国有工矿(煤矿)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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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指导,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和

工矿(煤矿)企业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投入力度,保质保量完成

改造任务。

四、大力推进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任务

较少的省(区、市)要争取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改造,其他省(区、

市)要力争在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对林区(场)没有经济来源

的特殊困难家庭,要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妥善安置。要尽快研究房

屋产权证明办理问题,健全具有林业特色的住房管理办法,维护

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其他林业基层单位符合条件住房困难职

工,纳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五、积极推进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加快剩余国有垦区危房改

造,力争在201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有条件的地区要争取在

2014年年底基本完成。要注重规划先行,优化垦区危房改造布

局,方便生产生活,促进垦区产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要探索通

过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切实解决好特困职工安居问题。将华侨农

场非归难侨危房改造,统一纳入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补助支持

范围,加快实施改造。

六、进一步做好各类棚户区(危旧房)调查摸底。各地要按照

属地原则,对辖区内截至2012年底尚未实施改造、在改造的各

类棚户区(危旧房),逐个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市县住房城乡建

设(住房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侨务等部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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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部门协调配合、齐

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注意发挥好工会、行业、社区等各类组织的

作用,认真组织做好调查摸底工作。省级住房城乡(住房保障)、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侨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市、县调查

工作的指导,确保调查范围内的棚户区(危旧房)不遗不漏,调查

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要做好上报数据的汇总、审核和分析工

作,保证调查质量。各地要认真做好调查总结,将调查情况连同

附表,于2013年1月底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

按照《关于对国有工矿棚户区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建保

〔2011〕199号)要求,已完成国有工矿棚户区调查摸底和上报

工作的地区,要进一步核实情况,并纳入本次调查一并上报。

七、切实抓好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各地要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统筹规划、分步推进、量力而行、尽

力而为的原则,合理安排改造时序,有序推进各类棚户区(危旧

房)改造。要充分尊重居民群众的意愿,扩大群众参与,切实维

护群众合法权益。要落实好土地、财税、信贷等各项优惠政策。

要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基础设施配套,着力完善

小区居住功能。要把好规划设计关、施工质量关、建筑材料关和

竣工验收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加强改造后的住房管理,完

善社区公共服务,确保居民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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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情况调查汇总表

2.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情况调查表(集中成片棚

户区/危旧房)

3.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情况调查表(非集中成片

棚户区/危旧房)

4.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情况调查表(城中村)

5.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情况调查表(旧住宅区综

合整治)

6.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情况调查表

7.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情况调查

8.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情况调查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林业局 国务院侨办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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