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2024年7月1日发(作者:家用饮水机买什么样的好)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11月26日经广东省第十二

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城乡规划是政府统筹安

排城乡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

据,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条例》作为本市城乡规划领域的“基本法”,

是本市“科学规划、依法规划、阳光规划”的制度保障。为贯彻落实这部地方性法规,广

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在2015年2月11日正式挂牌后,当天立即组织召开了《条例》

宣传贯彻大会,积极为《条例》的实施做好准备。市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市人大法制委

魏强副主任委员对《条例》的内容做了深刻解读,市国土规划委系统相关部门300多人及

市住房建设委员会、市城管局部分代表参加了该宣贯培训会议。

《条例》共七章,七十七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

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 理顺权责关系,延续“统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一)首次在本市地方性法规中明确基层政府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条例》第三条第三、

四款明确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能。具体

为:

一是指定的街道办事处(主要为“村改居”但大部分土地为集体土地的转制社区)具有

村庄规划组织编制权和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的职权,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镇人民政府和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街道办事处有权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是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三级”联动的规划监督检查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监督检查职能。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各区人民政府在规划监督检查、历史文化

名城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制;第六十二条还明确了区人民政府为属地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为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工作主体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联动制度。第六十四条第

一、二款规定了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有关规划监督检查的职能。

三是居委会、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有关规划监督检查的配合和报告责任。第六十四

条第三款规定居委会、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管辖区域内建设活动违反城乡规划的,

应当及时劝阻并向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二)市区两级实行“统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分局是市局的派出机构。《条例》第

三条第二款规定区、特定地区和镇设立的规划分局和规划管理所是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

派出机构。

二、健全城乡规划体系,强化城乡规划统一性和完整性

《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在《城乡规划法》确定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核心规

划编制体系的基础上,规定了具有广州特色、适应特大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城乡规划

编制体系,主要特点包括:

一是纳入战略规划,明确了战略规划的地位和作用。广州2000年在全国首创战略规

划编制,适应特大城市快速城市化的发展阶段的特点,坚持城市长远发展战略目标, 并定

期评估修订形成适应不同发展阶段的灵活发展策略,有效引领广州21世纪以来的城市建设

发展,获得国内外广泛认可。但是在《城乡规划法》等上位法律法规确定的规划体系中,

对战略规划的地位和作用没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