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2024年5月20日发(作者:led灯哪个好)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印

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14.06.03

• 【文 号】国卫基层发[2014]33号

• 【施行日期】2014.06.03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 计划生育

正文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卫基层发〔201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中医药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更好地为

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我们制定了《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可

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4年6月3日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

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

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 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

务体系的基础。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

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

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

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

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

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