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城家具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案件二审


2024年4月15日发(作者:保温装饰一体化外墙板)

上海华城家具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人民政府乡政

府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城乡建设 其他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0

【案件字号】(2020)沪01行终6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董礼洁孙歆宁博

【审理法官】董礼洁孙歆宁博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上海华城家具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上海华城家具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公司】上海华城家具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赵德义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徐洁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德义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徐洁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德义徐洁

【代理律所】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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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上海华城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涉案

建筑物在建造当时曾经取得过有关部门的审批、验收及产权登记,奉城镇政府在原审中提供

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建筑物的建造未经合法审批。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证人证言合法性行政复

议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

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本案中被上诉

人奉城镇政府依据该规定具有作出被诉强拆决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奉城镇政府经过调

查,履行了责令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义务后作出了涉案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并进行了催告等程

序,在前述涉案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行政起诉期限届满后,奉城镇政府方才作出被诉强拆决定

并送达上诉人华城公司,故本院认定奉城镇政府作出被诉强拆决定的执法程序并无不当之

处。 关于涉案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华城公司主张因涉案建筑物建造当时获得上海市

奉贤区人民政府批准建造,并交付了相关税费,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涉案建筑物不属于

违法建筑。对此,本院认为,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涉案建筑物在建造当时曾经取得过有关部

门的审批、验收及产权登记,奉城镇政府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建筑物的建造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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