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2日发(作者:西门子伺服电机官网)
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
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
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第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
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
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
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 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国家历史
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
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第六条 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
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
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
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凡符合《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的建设项目范围表》(附表1-1)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
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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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
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和优
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
规划设计和规划报建。城市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大型公共建筑
以及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
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
资质的不同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总
平面设计。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施
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
等的,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
规划审批,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实行放线和验线管理并严格按
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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