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7日发(作者:水曲柳面板油漆效果图)
潞城市天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邓虽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
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1
【案件字号】(2020)豫05民终326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裴红卫张建斌李自强
【审理法官】裴红卫张建斌李自强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潞城市天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邓虽山;李改云;魏俊芳;邓海斌
【当事人】潞城市天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邓虽山李改云魏俊芳邓海斌
【当事人-个人】邓虽山李改云魏俊芳邓海斌
【当事人-公司】潞城市天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青松山西英佳律师事务所;张林昌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青松山西英佳律师事务所张林昌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青松张林昌
【代理律所】山西英佳律师事务所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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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潞城市天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邓虽山;李改云;魏俊芳;邓海斌
【本院观点】上诉人天辰公司一审审理期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据被上
诉人提交的证据判令其偿还借款150000元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折价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天辰公司向本院提交天辰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
告》,证明借款发生时王潞斌是天辰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交署名王潞斌的书面证明,欲证明
用轿车抵款10万元,邓现永去世后派公司人员将剩余5万元送给邓现永的家人魏俊芳和邓海
斌,邓现永在2008年向上诉人借款8万元至今未还;提交署名魏晓龙、高拴柱的书面证言,
欲证明受上诉人委托于2014年4月将5万元现金转交邓现永家人;提交“今取到,现金捌万
元整(80000元)邓现永08、12、8号"条一张,欲证明邓现永于2008年12月8日向天辰公
司借款80000元,并要求提出反诉,要求被上诉人偿还。 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提交的证
据质证称,上诉人提交的是取到条不是借条,邓现永生前在从王潞斌承包的翰香苑工程中承
包工程时,与王潞斌有大量经济往来,从王潞斌处取到过数百万工程款,上诉人据此提出反
诉无论程序还是实体上均不能成立。上诉人提交的书面证明,所述均不是事实,证人未到庭
接受当事人询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
案涉借款发生时,王潞斌是天辰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现永生前在山西潞城市从王潞斌处承接
有建筑工程,与王潞斌存在经济往来。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天辰公司一审审理期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
院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判令其偿还借款1500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对其向邓现永借款
1500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其上诉主张的一审法院应当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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