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日发(作者:收房验房表格)
陈玮、福州市仓山区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
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0
【案件字号】(2021)闽01民终783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一萍马青陈碧珍
【审理法官】吴一萍马青陈碧珍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福州市仓山区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陈玮
【当事人】福州市仓山区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陈玮
【当事人-个人】陈玮
【当事人-公司】福州市仓山区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福州市仓山区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陈玮
【本院观点】根据博航装饰公司与陈玮签订的《家具销售合同》及博航装饰公司向陈玮开具
的收款票据可见,陈玮所购家具为“实木”家具,仅床头柜写明系“乌金木床头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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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诉讼请求法院调解发
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博航装饰公司与陈玮签订的《家具销售合同》及博航装饰公司
向陈玮开具的收款票据可见,陈玮所购家具为“实木”家具,仅床头柜写明系“乌金木床头
柜”。在没有证据证明陈玮所购三张床为非实木家具的情况下,陈玮以三张床两侧是松木,
外边贴乌金木皮为由主张博航装饰公司在三张床的销售中存在欺诈,依据不足,本院对一审
关于三张床的销售构成欺诈的认定予以纠正。因博航装饰公司所销售的沙发确非新品,餐椅
也存在质量问题,一审关于沙发及餐椅的销售构成欺诈的认定并无不当。故博航装饰公司应
赔偿给陈玮的款项为[(13743元+18591元+22776元+10040元)×36%]×3=70362元。 综
上所述,博航装饰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1)闽0104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
二、福州市仓山区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玮支付
四、驳回福州市仓山区博航一赔偿款70362元; 三、驳回陈玮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38元,由陈玮负担2831元,福州市仓山区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
公司负担15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09元,由陈玮负担1608元,福州市仓山区博航一统装
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80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1:01:3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玮与博航装饰公司于2020年6月21日、2020年10
月1日签订编号分别为YTJJ0007918、YTJJ0008285、YTJJ0008286、YTJJ0008340的4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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