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4年7月4日发(作者:中式快餐店加盟)

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 【公布日期】2020.07.31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20.12.01

•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

正文

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0年5月12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

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的减量、投

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理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

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

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做好下列

工作:

(一)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

划;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分类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

度,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

(三)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引导

单位、家庭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

(四)统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套体系的规划和建设,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

相协调的回收体系、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社会服务体系以及生活垃圾计量和处理

收费制度;

(五)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

(六)其他依法应当做好的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做好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相适应的集中投放点、

分类转运站、分拣中心、装修及大件垃圾处理等设施的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的有关

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过程中的具体问

题,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第六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以及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全过程监管和可追溯制度,制定生活垃圾

分类管理目标、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