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4日发(作者:水龙头花洒)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环保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令第号 合肥市* 现行有
效 地方*规章
合肥市人民*令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XX年x月x日市人民*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
市 长 凌云 XX年x月x日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对建筑垃圾的有序管理,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合肥市城市管理条
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转运、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
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拆除、修缮各类建筑物、管网、道路以及装饰装修房屋
等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区人民*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建筑垃圾处置工作中
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综
合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
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环境保护、房产、林业和园林、价格、质
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人民*、街道办事处在区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
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 鼓
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城市管理
等有关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 处置与运输
第七条 转运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
况需要紧急处置建筑垃圾,以及道路维修、老旧小区改造、房屋拆迁、装饰装修产生
的零星建筑垃圾除外
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
后三日内将建筑垃圾处置情况报告区城市管理部门,并按照要求将建筑垃圾清理完毕
第八条 因工程建设原因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内,向市
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他相关审批材料; 建设工程项目总
平面图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
处置核准证明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与建设工
程所在地区城市管理部门签订建筑垃圾处置责任书,明确处置要求以及污染防治、运
输安全等责任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施工工地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污染周围环境:
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米;
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公示牌,标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名称以及城市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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