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2024年7月4日发(作者:保温饰面一体板外墙板)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 【公布日期】2018.06.29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8.07.01

•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性】已被修订

• 【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

正文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7年9月26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

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2009年4月30日合

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018年4月27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 根据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次会议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的决议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

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区建成区和县(市)建制镇建成区。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

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部门)主管本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工作。县(市)区市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

作。

市市容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园林、国土、房产、环保、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