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7日发(作者:园林门洞造型)
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权管理第三章产业管理第
四章交易管理第五章修缮管理第六章使用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
条为加强城镇公有房屋管理,保障房屋产权人、经营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公有
房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有房屋,系指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国家直接管
理的公有房屋为直管公房;国家授权全民所有制单位管理的公有房屋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自行
管理的公有房屋为自管公房。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军队管理的国有
房屋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
承担相应的义务。集体所有的房屋,由集体组织(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
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公有房屋产权人同时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第五条南京市房产
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机关)是本市公有房屋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产管理机关(以
下简称区、县房管机关)是本区域内公有房屋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房管机关指导。
第六条公有房屋的经营和管理,应当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直管公房产权人应当委托经
营房屋的专门机构经营管理房屋;自管公房产权人可以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经营房屋的专门机
构经营管理房屋。经营房屋专门机构的设立,必须向市、县房管机关办理资质审批手续。第
二章产权管理第七条公有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制度。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向市、县房管机关
申请产权登记,经审查确认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共同申请产权
登记,经审查确认后,领取《房屋共有权证》。第八条公有房屋产权、他项权的权证管理,
实行定期验证制度。第九条公有房屋产权的转移、房屋状况变动或者灭失,房屋产权人应当
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县房管机关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第十条公有房屋
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会同房屋产权人向市、县房管机关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经审查确认后,领取《房屋他项权证》。第十一条禁止冒领、涂改、伪造《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遗失房屋权证的,应当向房管机关申请补发。第三章
产业管理第十二条公有房屋管理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统计表报制度。房屋产权人或者经营人
应当建立相应的产业管理档案。第十三条产权人接管公有房屋,应当审核产权、技术资料,
按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履行接管验收手续。未办理接管验收手续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四
条公有房屋产权人、经营人和使用人对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不得从事有碍房屋安全、影响房
屋正常使用的活动。[!----]任何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
及其设备设施。确需拆改的,必须事先书面申请报经房屋产权人或者经营人同意。涉及对房
屋进行改建、扩建、加层、搭建和影响房屋外形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到房产、规划等有关部
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五条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公有房屋的,必须按城市拆迁管理有关规定签
订协议,予以补偿。第十六条利用公有房屋设置广告及其他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房屋产权
人或者经营人同意,并落实安全措施。第十七条公有房屋的共用庭院和附属用地,未经房屋
产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改变用途。第十八条公有房屋管理范围内的道路和
绿化、管线、环卫等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增设
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章交易管理第十九条公有房屋可以出售、出租、交
换和抵押。第二十条公有房屋出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
使用权证;(二)出售国有自管公房,产权人必须持有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出售直管公房,
经营人必须持有房屋产权人批准文件;(三)出售共有房屋,必须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四)出售已出租的房屋,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
人,并商定移交租赁关系等事宜。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一条有下列
情况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出售:(一)产权有争议的;(二)列入拆迁范围已冻结户口的;(三)
已经确定落实房产政策的;(四)其他依法限制房屋产权转移的。第二十二条出售公有房屋,
买卖双方必须持有关证件到市、县房管机关办理交易手续。公有房屋出售必须进行房地产价
格评估。禁止买卖双方隐瞒售房价款。第二十三条国有房屋实行有偿转让,不得无偿划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出售国有房屋所得价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具体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依法出售的公有房屋,购房人凭交易手续
到市、县房管机关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手
续。第二十六条公有房屋出租,必须向房管机关申领《房屋租赁许可证》。租赁双方应当订
立《公有房屋租赁契约》,使用全市统一监制的规范文本。禁止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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