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4年7月4日发(作者:办公装饰费用)

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切

实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实效,根据《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

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具体实施区域为瑶

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区、经开区、新

站高新区。

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安巢经

开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区域由所在县(市)人民

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

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

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具体为: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

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

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电池等。主要

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

血压计,过期药品,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

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废电池(普

通碱性电池除外)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

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

主要是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

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及剩饭剩菜等,单位食堂、宾

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

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

品内脏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

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对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旧电器电

子产品、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管理,法律、法规已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各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当认

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垃圾分类管理机构,切实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