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4日发(作者:办公装饰费用)
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切
实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实效,根据《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
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具体实施区域为瑶
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区、经开区、新
站高新区。
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安巢经
开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区域由所在县(市)人民
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
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
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具体为: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
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
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电池等。主要
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
血压计,过期药品,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
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废电池(普
通碱性电池除外)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
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
主要是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
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及剩饭剩菜等,单位食堂、宾
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
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
品内脏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
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对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旧电器电
子产品、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管理,法律、法规已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各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当认
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垃圾分类管理机构,切实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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